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逊,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王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底,被告人陈XX从夏捷(另案处理)处先后取得境外赌博网站“***”网的管理账号“utd70”下设的会员账号“clh1980”及密码。一个月后。夏捷承诺按照该参赌账号中有效投注金额的1%份额返还“水头”给被告人陈XX,双方每周一结账。被告人陈XX获取账号后,分别发展参赌人员许迅、邵军、赵承芳、郑燕云、朱红卫、施菊馨(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被告人陈XX开设在本市延吉中路泰鸿新苑3号1401室的私人棋牌室参与“***”赌博。其中,邵军共计投注人民币1万元,许迅共计投注人民币2万元,朱红卫共计投注人民币1万元,施菊馨共计投注人民币1万元。经查,被告人陈XX的会员账号“clh1980”自2010年4月26日至5月3日间,接受有效投注共计人民币381万余元,被告人陈XX可从中获利人民币3.8万余元(尚未结算)。
该院确认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对被告人陈XX予以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夏捷的供述,参赌人员许迅、邵军、赵承芳、郑燕云、朱红卫、施菊馨的证词和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查意见书及光盘,电子数据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陈XX予以惩处。因被告人陈XX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1年5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XX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