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解读《爱情保证书》法律效力
时间:2021-01-21来源:浏览:1057次
恋人之间有时会因安全感缺乏等原因签下一份恋爱保证书以约束双方恋爱行为,那么这份保证书是否有效呢?广西一对小情侣就压下10万元筹码约束对方也因此闹上了法庭。2015年3月,冯勇与罗莉相识,坠入爱河。在经历了一年的甜蜜交往后,罗莉才知道,冯勇早就结婚,并且已经有了两个孩子。甜蜜的爱情终化为幻影,罗莉内心非常痛苦。在两人交往的一年间,罗莉已经两次怀孕,但全部被打掉。由于感情出现了裂痕,双方最终彻底分手。本以为只是一次“被小三”经历,孰料这事竟还有后续。2019年,冯勇与其妻子离婚,又与罗莉联系。旧情难忘的罗莉最终还是原谅了他,在两人交往期间,罗莉多次怀孕。然而,无一例外,冯勇并没有想要留下孩子的想法,罗莉只得选择继续打掉。冯勇的态度令罗莉感到不安,直到2019年12月的一天,罗莉再次打掉腹中6个月大的胎儿后,这场信任危机爆发。双方签订了一份爱情保证书,内容是:“罗莉自打胎以后,冯勇将对罗莉承担所有责任,从此不再与其他女性交往和发展,如冯勇做不到的话,将自愿赔偿给罗莉10万元。”
本以为有了这份保证书约束,冯勇就能回心转意。然而,令罗莉意想不到的是,她出院当天,冯勇就提出了分手,并拉黑了所有的联系方式。冯勇猝不及防的做法令罗莉感到惊愕,巨大的愤恨从心头升起,到目前为止,罗莉已打胎6次,而冯勇仍毫无体谅。罗莉认为,其行为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遂将冯勇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要求向其赔偿、道歉。昔日的恋人对簿公堂,冯勇提出了另一番说辞。他表示,罗莉明知自己有家庭,依然和自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妻子离婚,也是罗莉以曝光不正当恋情为由,逼迫所致。而且,从保证书的内容上看,签署的目的是为了维系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时限制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冯勇认为,该保证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一份无效的保证书。除了认为保证书无效,他还表示,二人早就在2020年1月18日达成并签署了分手协议。而且,二人也自愿将原先签署的保证书作废,罗莉也在保证书上签字确认作废,因此保证书不能作为罗莉主张权利的依据。在查清基本事实后,法院认为,两人签订的保证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书的内容是男女朋友之间为了维护感情所签订,符合日常生活习惯,并未体现罗莉限制了冯勇的人身自由,因此双方自愿签订的保证书是有效的。冯勇与其妻子离婚后,罗莉与其交往,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冯勇称是罗莉以曝光不正当恋情为由,逼迫其与妻子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但罗莉作为成年人,已签名确认该份保证书作废,因此,对于罗莉诉请冯勇按照保证书的内容支付给其10万元赔偿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罗莉多次人工流产,对其身体健康有一定损害,冯勇在分手协议书上也同意给予其6,000元补偿费,法院予以认可。法院认为,双方作为成年人,对自愿性行为可能导致怀孕,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法院并不支持罗莉要求公开道歉的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缪娇娇表示,爱情保证书的形式和内容丰富多样,也因人而异。不同的情侣或夫妻,他们有着不同的相处模式面临不同的处境,从而签署不同的保证书。但凡讨论一份文书是否有效,必须追根溯源,即该文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邢悦认为,“从保证书形成的时间上来区分:包括恋爱期间的承诺书和结婚后的保证书。”邢悦认为,恋爱期间的承诺书通常更加侧重于情感方面,如保证“永远只爱你一人,绝不分手,否则孤独终老”之类,这种承诺对于沉浸在甜蜜爱情中的小白而言简直是死生契阔的爱情宣言;而对于未丧失理智又保有功利主义的人而言,会要求对方承诺“分手则赔偿青春损失费”。从朴素的价值观出发:感情的事情也不是非黑即白,并没有统一标准、正确答案;从法律角度出发:恋爱自由,男女平等,二人共同度过的青春时光是对等的,无法用金钱衡量,换言之,谁都不欠谁。
缪娇娇举例,恋爱时情到深处你侬我侬,写个《结婚保证书》宣誓非你不娶(嫁)或一定娶(嫁)你。每个人有结婚的权利,包括是否结婚、和谁结婚、何时结婚。因此,类似的结婚保证书,因违反《民法典》1042和1046的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无效。婚后的保证书则可能涉及到更多方面:如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婚前婚后的财产权等,需要具体讨论。
缪娇娇表示,《忠诚保证书》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以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有效。关于财产的约定。《民法典》1087中新增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即“照顾无过错方”。法律和保证书的的双重加持,使得财产约定具有了可执行力。但是若涉及净身出户等较大份额的放弃,则很有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割,不再完全按照保证书。关于赔偿金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1091的规定,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应当给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只是其赔偿的时间发生在离婚之时或之后。她认为,若排除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探视权的,则因违反法律规定和侵害子女权益而无效。邢悦拿“离婚(或出轨)则净身出户”这句话进行了分析。“这句话首先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其次从实操上来说也不具备可行性。”她表示,法律规定“任何请求都应是具体、明确的”,净身出户既无法涵盖子女的抚养权,也无法体现具体财产的内容和数额,更何况婚姻关系存续与否或子女抚养权归属均涉及人身权益,不得通过法律等手段强行限制个人作出自主选择;子女也不是婚姻的筹码,实操中对于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权处理时认为:8周岁以上的孩子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自己的意识,可以选择跟随父或母共同生活,夫妻间的保证书不得限制第三人(即子女)的权利。
邢悦表示,无论是基于爱情冲昏了头脑,还是经过深思熟虑共同商讨得出的结论,均有可能是无效的,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均无效。但是,如果确有需要对感情之外的财产权利进行限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进行约定,以确保形式及内容均有效。缪娇娇则认为,《民法典》承继原《婚姻法》的内容,将忠诚列入法条。由此可见,无论时代如何变迁,法律如何修订,忠诚义务都是法定义务,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法律未变即道德底线未变。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忠诚义务,是对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合同化、契约化。婚姻关系的本质即契约关系,忠诚协议也只是回归婚姻最本质的关系。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则协议有效。缪娇娇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鼓励忠诚协议的有效,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人人都将忠诚作为道德准则,作为内心行为准则的标杆,那么家庭将是坚硬的城墙,牢不可破,而婚姻破坏者必定无处遁形、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