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消除。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父亲或者母亲,虽然不直接抚养子女,但是其仍然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同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对于子女也有探望的权利。
对此,民法典第1086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及其亲属,却常常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由,阻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况之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经违反了其负有的协助义务,侵害到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探望权,构成侵权。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行使探望权。
另外,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采取拘留和罚款的强制措施,以促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顺利行使探望权。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探望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因此,即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但是,在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协助义务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协助义务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正确的救济途径,应当是申请法院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出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决定,以督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其协助义务,从而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正常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