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夫妻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财产分割就是这种情况之一。实际上,夫妻的财产分为公房和私房,在不同情况下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也有所不同。
房屋承租人只拥有房屋使用权,不享有房屋产权。所以,在离婚时,法院只能判定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公房使用、承租权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承租人房屋使用权的有关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1、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已经拥有公房使用权的一方,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使用权吗?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下列九种情形,房产使用权应当夫妻共同拥有。
(1)在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请注意,此处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都有权要求分割使用公房的利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双方都是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单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尽管公房所购时间是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比如结婚后共同还了多少钱,对方才有权提出要求,这是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法院应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都有权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尽管房屋是婚前一方承租,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共同投资、共同购买、共同购买的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人的房屋交还给另一方或转交给另一方时,另一方单位则另给予调换公房,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都有公房出租,婚后要合并调换公房。
(9)其他应当被认为是夫妻双方都可以承租的情况。它是一个灵活的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认为只将一方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者有其他严重的不正当后果,可以酌情处理。
2、将房屋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这一问题上,法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妇离异,子女受到的伤害最大。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另外,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在平等的条件下,男子和妇女照顾女性。一般来说,离婚对女性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根据调查,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阶段是刚结婚两年,进入围城,要外出;第二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阶段则是五十五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尤其是第二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方。何谓过错,一般而言,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导致夫妻离婚。实务中,主要情况为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败坏等。
(5)参照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裁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公房使用权被判给一方,另一方能得到补偿吗?
(1)如果一方没有权利获得公共房屋使用权,则也没有赔偿问题。
(2)当双方都有权获得公共房屋的使用权时,由于只能将使用权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提供适当的补偿。
如何定义恰当的补偿标准?
对于这一点,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上,离婚后私房分割占很大比例,且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夫妻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第一,要明确产权,无论它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都是共有财产。第二,明确产值,即房屋的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而不是按照最初的购房合同的金额计算。第三,区分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涉及贷款,首先扣除贷款部分。这就是说,由买房一方支付给未买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则单独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已支付了婚前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的司法解释(二),既然在婚前是夫妻一方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取得了房产证,则该房屋为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对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买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分割?
尽管婚前一方购买房屋,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共同财产。应当指出的是,共同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以个人工资还贷,还是双方的工资还贷,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方确能确认其还贷资金来自个人的婚前财产,则该部分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后如何分割?
不动产证明书虽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结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应是婚后财产,还是应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
5、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但房屋升值,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在取得产权证后,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最高院民一庭相关解释明确指出,法院不适宜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有保障性住房;(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入上述三类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能对其直接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6、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二)最高人民法院第22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另有约定外。
实际上,还有一种情形: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的钱是向父母借的,而非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于这一点,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考虑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对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会对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为此,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时,会告知声称借款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例如,房产证上除了夫妻双方的名字,还有孩子的名字,或者是父母的名字。对于这一点,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增加第三人,而是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然后根据析产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子,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姓名,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以上情况下离婚,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一方,如不承认对方买了房子,就认为房子属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作分割。一方的权益法庭在无法证明一方拥有出资而非赠与给一方的情况下,无法得到保护。即,即使另一方付钱而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庭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