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律师事务所解读丨同居≠重婚,上海离婚律师告诉你定重婚罪的标准

时间:2021-01-04来源:浏览:784次


今天上海律师华荣事务所未您解读: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同居在我国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民法典》也未对“同居”作出进一步明确,只是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过因同居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利等纠纷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
而重婚,在《民法典》被明确禁止的同时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条件,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也有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


在案例中又是如何区分?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上海婚姻律师杨芳律师将为您解答。

看过律师对重婚罪的解读,我们来了解下同居关系。实际生活中,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什么?法院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其间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法律如何规定?


一、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在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并作出处理。


二、同居关系的认定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临时组合。两天后生效的《民法典》,延续了《婚姻法》规定,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所以同居的男女双方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结为夫妻,双方都应当没有配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因此,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问题。(《民法典》实施后,是否有新的司法解释陆续出台,敬请关注)



三、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补充:同性之间因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浙江省某法院曾受理了一起女同性恋伴侣的子女监护权、抚养权纠纷,这对伴侣在美国洛杉矶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在美国接受胚胎移植,分别分娩一子一女(美国国籍),但两个胚胎的卵子均为其中一方提供,后双方因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




四、更多案例聚焦

1998年,王女士与郑先生同居。2000年,王女士与前夫离婚。2003年,郑先生出资以王女士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号房屋。2004年,王女士取得所有权证。2007年,郑先生与前妻离婚。后王女士与他人交往,2015年郑先生以双方为同居关系,1号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根据出资情况及王女士的过错程度分割1号房屋(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按郑先生的实际出资比例给付房屋补偿款)。

王女士辩称:郑先生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均在婚姻关系中,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关系。1号房屋是其购买,房产证也在其名下,故不同意郑先生上述诉求。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与王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基于此种特殊关系,2003年,王女士购买房屋时,郑先生的出资行为应视为赠与,且赠与的是相应的购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权。现购房款已交付,赠与行为已完成,现主张分割房屋的实质是撤销赠与,因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图片法官释法

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郑先生主张其与王女士为同居关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该主张的成立,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若二人同居时双方各自均有配偶,则无法适用一般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补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系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对此有明确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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