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负债”?想要避免“被负债”需要先学会这个技能...

时间:2020-04-23来源:浏览:737次


近年来涉夫妻共债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配偶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已经成为新的“家庭欺”手段。

 

那么怎样避免“被负债”呢?

 

律师告诉你想要避免“被负债”先得学会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婚姻内的负债哪些属共同债务?哪些属个人债务?

 

目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三条。

 

第一条规定了“共债共签”规则,即婚内单方举债只有另一方同意或追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规定了“家事代理权”行使而发生的债务,即一方为满足夫妻日常生活而以单方名义发生的,通常是数额较小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规定了“共同受益”的识别标准,即债权人若能证明系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论有无共同举债合意,该债务也为夫妻共同债务。

 

可能有些人单看规定并不能很好的理解怎样区分,下面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我们来套用一个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再提供几种情况的假设来深入分析一下,一般法院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或者个人债务的。

 

 

   2014年7月份,原告某银行与陆某(男)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原告向陆某出借20万元,借期3年,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约足额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和偿付费用,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陆某发放贷款。

 

   陆某与林女士系夫妻关系,2000年前已经登记结婚。 2015年6月份,陆某与林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明确:双方名下位于1号房产归林女士所有,陆某、林女士、陆小某名下房产中林女士享有的份额归陆某所有。

 

2016年11月份陆某死亡,法定继承人尚有陆母和儿子陆小某,自2016年10月份起,原告无法自借款账户自动扣款,原告催讨无果,遂起诉至法院,宣告借款提前到期。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设定几个假设条件,更通俗易懂的帮助大家理解前面最高院的解释。

 

假设条件1

《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林女士借款人处签字或虽未签字但在诉讼中认可该债务。那么这笔债务毋庸置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假设条件2

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里明确约定了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由个人承担。

 

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负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夫妻间的债务约定,比如说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的归属。那么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以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假设条件3

《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林女士借款人处未签字,而陆某借款是用于赌博。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赌债等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如果债权人因此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这里涉及到林女士的举证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说林女士需要举证来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赌博。

 

不知情的债务判定

大家这里有个误区,认为“不知情”就可以区分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了,在此,我也提醒一下大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不以一方“知情”为必要前提,也就是说,不知情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过程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个人债务的依据,并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即便知情也不一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知情不代表认可该债务的发生。

 

 

假设条件4

《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处有林女士的名字,但经鉴定,林女士的签字系伪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女士要求就《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借据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最终证实该签字并非林女女士所写。

 

这里我们就要看借款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且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则界定为个人债务。

 

 

假设条件5

林女士和陆某自2012年已经开始分居,其对于陆某的此笔借款并不知情,双方亦在分居以后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就是说陆某借款以后双方没有经济往来,在账目上相对独立。对于分居的事实有相关证人予以证实。这里同样需要看借款是否用于生活支出,林女士需要举证这笔债务没有用于生活支出。

 

 

 

假设条件6

陆小某(陆某和林女士的儿子)已成年,有独立的生活来源,无需父母资助,双方父母亦无需经济帮助,双方各自收入稳定,无需借款。

 

在这个假设条件下,完全是没有必要为日常生活借款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同样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林女士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收入稳定,家庭开支一切正常,不需要借款。

 

林女士的举证责任满足以后,债权人如果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需要证明该借款用于了家庭生活或经营。

 

假设条件7

陆小某仍在就学,需要父母支付教育费用,双方父母年迈需要经济帮助,双方各自收入稳定,无需借款。

 

这里就会涉及到该借款是不是用于了支付孩子的教育费用,或者资助了父母。如果确实用于了上述事项,那么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共同债务。

 

 

可以看到一个案例在7个假设中可能有7中判决结果,但在实际生活中每个家庭的情况多少都会有些不同,尽可能的向律师提供更多的信息,剩下的就交给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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