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或者青春损失费吗?

时间:2020-04-17来源:浏览:1045次


2020年了婚前同居已经是现在大多数年轻人的一种常态现象,与长辈们婚前只见几面,婚后就火速融入对方生活的婚姻态度不同。

 

对于年轻人来说,婚前同居不仅仅可以看到彼此生活中最真实的一面,还是在婚前考察彼此是否适合进入婚姻关系的最好机会。

 

可是恋爱不是每一个都有大团圆结局的,当一段感情投入太多时,投入更多的一方往往心底的不甘心会导致分手过程变得有些歇斯底里。

 

电影里我们常见的分手后要求对方归还自己送过的东西,甚至要求赔偿青春费之类的情节现实生活中也不是没有的。那么在恋爱纠纷中能不能向对方索要这些费用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恋爱分手到索赔的案例:赵某与李某一见钟情,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三年后。赵某又认识了年轻漂亮的杨某,而且觉得杨某更适合自己。李某发现赵某背叛自己的感情后,强烈要求与赵某分手,并向其索要“青春损失费”10万元。为弥补心中的愧疚,赵某答应给李某10万元“青春损失费”,因为当时资金紧张,就打了一张欠条给李某。再后来因赵某未按时支付给付,李某起诉到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很快查清了事实:赵某与李某属于同居关系,但这种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不受保护,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说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赵某给李某打的欠条,李某并没有实际支付,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没有实际发生。而且赵某打欠条以补偿分手费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鉴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李某与赵某约定应属无效协议。

 

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李某不能得到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这也证明了青春损失费的说法法院是不支持的。

 

 

 

 

哪些情况可以请求诉讼补偿?

但是如果在恋爱同居期间因为发生了经济上的往来,或者同居期间出现了怀孕等情形,那么可以针对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提起诉讼。

 

有些女性在同居期间也有怀孕做人工流产造成了对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这种情况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在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确等损失,可以要求男方酌情承担部分费用,对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感情的事情不能勉强,如果一方执意要分手,法律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能从道德上做评判。如果分手是一方造成的,可以适当给非过错方或者说是弱势的一方给予适当的弥补,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

 

并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是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而要求已经接收的一方返还。

 

从婚姻法的总的精神来看。主要还是遵循一个男女平等的原则。因为我国婚姻法提倡的是结婚自愿、恋爱自由的。恋爱期间双方均已全身心地投入了感情,在同居生活中均随着时间推移,容颜渐老,青春不再,对每个人都是公平,不存在单方面的青春损失的问题。

 

青春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可挽留的东西,一定要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对于同居对象更要谨而慎之,每一个人都要自己为自己的选择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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