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员工在企业或相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重点书面凭证。一般情况下,求职者在入职新的单位时,都需要提交离职证明。
一来,新的用工单位用以确认员工已经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避免重复用工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原单位可能发起侵犯商业秘密、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潜在法律风险。
但是,笔者就遇到,一些员工离职后,特别是和公司发生争议时,原工作单位迟迟不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的案例。导致员工在寻找新工作,或者入职新公司时遇阻。
那么?单位是否可以如此任性,拒绝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樊森英律师认为,依据司法精神,凡法律设定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必然承担不利后果。在司法判决中,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诉讼时有发生,绝大多数都是由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单位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此,列举一个案例供大家参考:案例号:2017川民初10328号
杨某入职成都一商业银行,在工作六年后,杨某2017年2月向单位书面提交了《离职申请》,杨某也积极地履行了工作交接,但银行以问责调查和离任审计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离职证明。
杨某在2017年2月找到新的工作机会,但因为银行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杨某无法入职,杨某无奈只好向新的工作单位申请延期入职,新的工作单位同意延期入职,但最晚不得超过2017年7月31日。在此期间,杨某多次交涉,始终无法获得离职证明,导致其最终错过与新工作单位缔结新的劳动合同。在这份新的工作机会中,杨某的薪水为8万元/月,在此期间,杨某没有其它工作收入。杨某遂将原单位起诉,法庭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银行拒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需承担违法的不利后果,赔偿在杨某3月至11月的可预期收入共64万元。
由此可见,单位任性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是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的。这需要引起管理者的重视。
对于劳动者来讲,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是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关赔偿的,但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例如发正式函件要求原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保存好新单位的录用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依法维权。同时,除了委托律师诉讼外,劳动者也可以向政府劳动监察单位举报,要求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