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丨离婚诉讼中,诉前财产保全的奇效

时间:2021-01-07来源:浏览:596次


上海离婚律师在咨询中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家庭当中的某一方向我们求助,虽然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但是房产证却登记在对方名下。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财产权利所有人以登记为准,所以如果在婚姻纠纷期间一方瞒着配偶偷偷地将房产转让交易,在全国各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行政手续时是没有障碍的。

而对于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就会面临很被动的状况。常常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知道家中的房产已经被转让给第三人。

这是很多当事人的一种担忧,所以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期间,如果能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将对方的动产和不动产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冻结,可能就在相当的程度上保护了弱势一方的权益。

今天,杨芳律师团队将为您解读离婚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


一、何为“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在准备起诉证据材料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有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抛弃自有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拍卖、变卖财产等行为,需注意保存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及时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保函等相应担保,法院可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房产、车辆,冻结银行存款账户等。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能够有效帮助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先行控制被申请人财产,防止其出现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也能为利害关系人更为充分地准备证据材料提供更多的时间,是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诉讼制度。


民间借贷案件中,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许多债务人往往在债务缠身并预见自己可能存在被起诉的风险后,会采取多种方式躲避承担债务,诸如“假离婚”。在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这一前提下,借贷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可在起诉时将夫妻双方均列为被告,那么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债权人可对夫妻任意一方名下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使撤销权撤销财产转移或财产分割。

二、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1 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 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这里的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
3.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 须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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