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以下损失:
1.人身伤亡损失。所谓人身伤亡损失,是指你的身体权利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健康权和其他个人权益损害,包括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食品补贴和其他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工作延误而减少的收入。如果你身体残疾,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辅助设备和残疾。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
2.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和其他财产权益损失,主要包括:
(1)修理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救援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损坏车辆价值相等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因不能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客运等经营活动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成本。
我们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侵权人会要求侵权人赔偿因车辆损坏而造成的折旧损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支持这种所谓的折旧损失。因为这些损失很难证明,侵权人已经赔偿了车辆维修费用,被侵权人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被侵权人主张所谓的折旧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当您向另一方索赔上述损失时,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否则,法院很难支持您的损害赔偿索赔。作为举证责任方,如果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您所要求的损失实际发生,您将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法律后果,您的索赔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你一定要注意保管好医疗费用.交通费.维修费用和其他费用账单,还要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和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工作损失,以便当另一方不同意赔偿时,可以相应地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渠道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