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生意失败,妻子应该一起偿还债务吗?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必承担丈夫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所欠的债务。
2010年以来,郑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温家宝借款,或因双方合作项目将分红转为贷款。2020年6月21日,经双方结算,郑某仍欠温家宝43万元贷款本息和项目分红。郑向温家宝出具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
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郑某没有将贷款返还给文某。温某随后向永定法院起诉,要求郑某及其妻子张某共同偿还贷款及利息。
本案的重点是郑某向温某借款是否属于郑某,张某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郑某向文某借款,包括郑某出具的贷款合同、温家宝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温家宝的陈述。贷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贷款关系得到确认。至于本案涉及的贷款是否为郑和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张也没有事后批准贷款,这不能证明他是共同借款人。温家宝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郑家夫妇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本案涉及的贷款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贷款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永定法院裁定郑某应偿还温家宝的贷款和利息。
办案法官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共同债务,另一种是家庭日常代理。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对债务有共同协议,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一方承认的债务。家庭日常代理是指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判断标准通常需要结合债务金额、债务数量、债务目的、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等。
在审判实践中,确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债务金额明显超过债务人日常消费水平;第二,债务发生在夫妻不和或离婚诉讼期间;第三,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从事吸毒、赌博和其他非法活动;第四,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有大量债务,无法偿还贷款。因此,对举证责任有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