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民间借贷是典型的自发民间融资行为,是银行贷款以外的主要融资方式之一。由于手续简单,利率较高,赢得了民间的青睐。然而,随着民间借贷数量的激增,法律诉讼越来越多。因为大部分手续都比较简单,给了一些人一个机会,狡猾的人在诉讼过程中百般抵制,试图达到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本文讨论了借据与银行转账的关系。
【法律咨询】钱先生咨询了这样一个案例,他向朋友黄先生借了50万元。考虑到黄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钱先生把钱转到了黄先生的指定账户。据钱先生回忆,黄先生告诉自己,有一笔款项需要紧急支付,需要江湖救援。出于友谊,钱先生向黄先生支付了上述款项。后来,钱先生向黄先生提出借据。黄先生一直在逃避,最后借据没有出具。后来,钱先生听说黄先生经营失败,欠了很多人钱,于是找黄先生要钱。黄先生否认欠钱,坚持50万元是付款。钱先生慌了。咨询律师能还债吗?
【律师意见】如果只有银行转账,没有借据或借据,在黄先生强烈否认的情况下,钱先生很可能败诉。
【理论学习】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与实际合同相对应的是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际合同和诺成性合同的主要区别标准是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实际合同的典型代表是贷款合同和保管合同。诺成性合同的典型代表是销售合同等。
律师分析贷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实际合同。它不仅要求贷款人与贷款人就贷款的含义达成协议,还要求贷款人将贷款交付给借款人。贷款到达是贷款合同生效的前提。
从钱先生的咨询中我们可以看出,钱先生遇到的问题是能够明确说明钱已经到了黄先生,但没有书面证据证明钱属于贷款。实际上,有以下情况需要警惕:
第一:发放借据,但付款是现金,在民事诉讼中,借款人说没有收到贷款。虽然许多债权人兴奋地说,如果对方没有收到钱,为什么给自己借据,但真正的黑社会人员控制无辜控制无辜的人打借据虚假诉讼,也有夫妻离婚,一方为了更多的财产和虚假债务,所以交付审查会越来越严格。
第二:支付账户不是贷款人本人或借款人本人,以钱先生为例,他按照朋友黄先生的要求支付指定账户风险很大,在许多诉讼纠纷案件中,贷款人不使用账户,或收款人不是账户(如公司账户或其他账户)可能产生巨大的诉讼纠纷,借款人往往没有收到钱。
第三:借据还款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很多人都有交易习惯,即借据过一段时间后,会要求借款人重新打借据,主要目的是避免诉讼时效。一般来说,以前的借据会被销毁。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非常现实的法律风险。因为借据是后来制作的,但银行付款是过去的,当我们到达诉讼时,我们不知道如何支付贷款。
从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是只有借据没有银行转账,还是只有银行转账没有借据,在诉讼过程中都会遇到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贷款人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需要证明借款事实和付款事实,否则可能面临败诉。
律师建议钱先生遇到的法律困难并不孤立。我相信很多人也会遇到它。我们给您以下建议:
首先,录音、录像证据可以作为贷款事实的证据,如果对方拒绝出具借据,电话录音或视频录制可以作为证据;
二、证人证言,创造证人参与贷款的机会,证人证言能有效还原贷款事实;
三、及时对账,对账是贷款人与借款人对欠款的校准,具有很高的法律证明力。
四、规范借条格式,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和转账账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期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它被947个案例引用。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贷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
(四)贷款人向借款人授权特定资制权授权给借款人的,借款人取得实际控制权时;
(五)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并实际履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贷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当对建立贷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贷款行为、贷款金额、支付方式等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不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