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在电视剧《生在灿烂的日子》中,也提到了类似的案例。主人公郭老三和朋友小鹏共同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各占50%。在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中,郭老三表现出了出色的融资能力和开发能力,这让小鹏开始害怕。小鹏和第三方打算设置一套,架空郭老三。除了欺骗郭老三的大量投资资金,他还想让郭老三赔钱。郭老三就遇到了这个问题。郭老三虽然是总经理,但能否直接撤资,拿回股本?
法律咨询陈先生咨询:曹先生和我是大学同学。毕业后,我们开了一家广告公司。我占了60%的股份,曹先生占了40%的股份。一开始,生意不错,但我们的项目没有按时完成。公司陷入困境。他们都不愿意。他们仍然希望把公司做大做强。经朋友介绍,我们认识了刘先生。刘先生对我们的经营理念和规划非常感兴趣,所以他同意投资我们。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我把15%的股权转让给了刘先生,曹先生把15%的股权转让给了刘先生。入股后,我占了45%的股份,曹先生占了25%的股份,刘先生占了30%的股份。刘先生注资后,公司没有大幅提升。经过一年的经营,公司仍然亏损。曹先生找到了我,希望撤资。我很尴尬。我不想失去多年的大学友谊,但公司目前的困境是真的。请问,我能直接把公司的钱还给曹先生吗?
律师意见你好,陈先生,你无权直接把公司的钱还给曹先生。
理论研究股东出资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股东出资是公司最基本的资本来源,也是股东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由于法律相关规定的遗漏和股东之间缺乏直接有效的监督机制,股东逃避出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股东逃避出资严重挑战了资本维护的原则,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外部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从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方面,都可以发挥一定的纠正作用。
如果允许股东逃避投资,那么大量的空壳公司和皮包公司就会出现,这不仅会危及公司的经营,还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如果真的需要撤回注册资本,法律规定了一些合法的方法。如果经常逃避投资,不利于增强企业家的创业信心,会有大量企业家在公司成立之初,也许许许多企业家在公司初期遇到了资本周转困难或暂时管理不善,但可以使用转让股权、引入新投资、改进经营方法、公司回购股权来解决暂时的问题。
【律师分析】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逃避出资。公司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本质上是为了促进公司合法经营,积极经营,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成立后,允许股东随意撤资,容易造成公司经营不稳定,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结合本案,陈先生不能直接将公司资金退还给曹先生。如果直接退还给曹先生,涉嫌抽逃出资,公司将面临罚款,股东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随意撤资,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曹先生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收回出资。
【律师建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撤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成:一是股权转让,这是股东撤资最简单的方式。二是减资,以公司减资的方式撤资也是合法的。但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一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并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第三,要求公司回购条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第四,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通过清算回收公司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经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提取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要求认定股东逃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分配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三)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撤回出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逃避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退还公司出资本息,协助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逃避出资的股东在逃避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逃避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逃避出资的股东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