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婆媳关系是一个千年未解决的问题。婆媳关系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儿子。毕竟,儿媳和婆婆不是自己的女儿,双方没有深厚的感情。这种联系来自于婚姻形成的家庭关系。我们将讨论儿媳对老人的支持后对法律的态度。
法律咨询蔡女士咨询:我和丈夫黄先生非常相爱。我丈夫从小父亲就去世了。她的岳母乔女士努力抚养她的丈夫黄先生。结婚后,我和丈夫黄先生、岳母乔女士住在一起。出乎意料的是,我丈夫黄先生在一次出差中死于重大交通事故。剩下的我带着孩子和岳母乔女士住在一起。我岳母对儿子的死非常难过,中风无法起床。作为一个儿媳,我一直尽力照顾我的岳母。中风四年后,我岳母的疲劳终于打败了她。当我岳母去世时,她没有留下遗嘱,因为她充满了遗嘱。在处理了她的岳母后,她对她留下的财产产生了争议。她丈夫的妹妹黄女士认为她的岳父、岳母和哥哥都去世了,财产应该属于她。我的外姓无权继承他们的财产。我有权参与财产继承吗?
律师意见蔡女士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权参与继承。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是蔡女士、黄女士和蔡女士的孩子。
律师分析让我们讨论一个问题,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是否有强制赡养义务?答案是否定的,赡养义务是儿子或女儿的法律义务。
夫妻一方死后,一般来说,另一方与死者父母的关系会下降。对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来说,自愿赡养老人不仅要得到道德的赞扬,还要得到法律的倡导和鼓励。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赡养死者一方老人的,可以称为第一继承权。
此外,对于孩子早于父母去世的情况,继承时会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早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财产被继承时,已经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子女有权作为第一继承人参与继承。
【案例结合】结合本案,蔡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仍与孩子一起生活,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应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儿子比老人先死,他的孙子也是继承时的第一继承人。最后,争议房屋的第一继承人是黄女士、蔡女士、蔡女士和黄先生的孩子,他们平分了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年轻一代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