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大多数人对工伤的感性认识来自工伤的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伤的构成需要满足这三个要素。今天,我们讨论了一个特殊的情况,厕所坠落是否构成工伤?
【事件还原】高先生上班时,因为肚子不舒服,赶往公司公厕。因为厕所里的保洁人员刚拖完地,高先生不小心摔倒在厕所里。经医院诊断,他小腿骨折。高先生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公司声音】高先生不构成工伤,因为高先生上厕所摔倒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高先生自己的疏忽导致了事故。其次,高先生上厕所不是工作原因。就工作时间而言,高先生上厕所时已经离职。
【律师意见】高先生构成工伤。
【理论学习】工伤是工伤的简称,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产生的身体组织的突然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主要有以下情况:
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第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第四:职业病,如因接触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
第六:交通事故中非本人主要责任。
第七: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第八: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如抢险救灾等。
第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因工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书,到用人单位后复发。
【律师分析】从以上九个条件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其主要目的是实现社会保障,减少社会矛盾。工伤保险的目标是主观上无恶意的员工,受伤后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在工伤识别、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要素中缺一不可,尤其是工作原因。本案中,用人单位认为不构成工伤的原因是员工上厕所与工作无关。用人单位的说法其实是错误的。员工上班时间上厕所是工作过程中必要的生理需求,是员工持续工作的基本需求,是员工劳动权的一部分,符合工作原因的要求。卫生间是满足员工正常生理需求的必要设施,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部分。
案例组合高先生上班时间上厕所,属于高先生工作状态的生理需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构成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职业病;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危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因公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到用人单位后复发。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视为工伤或者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吸毒;
(三)自残或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