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外迁劳动者要注意哪些基本问题(公司外迁员工如何补偿)

时间:2022-03-21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浏览:626次


本文简介公司将搬迁,你会搬迁吗?随着公司业务的调整,公司和工人将会遇到公司办公室位置的变化。搬到这个城市很好。如果公司想搬到其他地方,员工不仅会面临陌生的问题,而且还会面临无法照顾家庭的问题。曾经有一个新闻爆炸网络,一个员工为了照顾家庭,公司搬到其他地方,她每天需要坐五个小时的车上下班,这样的生活她坚持了三年。公司搬迁是公司和员工的共同事件,本文试图从员工和公司的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咨询】齐先生咨询:我的公司最近被另一个城市的集团公司收购。集团公司认为集中办公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于是通知我们集体搬到集团公司所在的城市。因为家里的孩子太小,我不想离开家所在的城市,所以我向公司反馈,我不同意改变城市。我在这里反馈信息后,公司人力资源联系我,提出在那里安排宿舍和差旅补贴。但我还是觉得家庭更重要,就拒绝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通知我,以我旷工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我想咨询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合适吗?

公司要外迁劳动者要注意哪些基本问题(公司外迁员工如何补偿)

我们从公司和齐先生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分析:

公司认为:公司不同意补偿,因为公司考虑到员工到新城后的家庭或生活需要,所以安排周末班车和普通旅游补贴,也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公司搬迁的原因也是由于管理需要,搬迁后每个人都提高了工资,尽可能减少影响。齐先生不能理解公司的困难,在沟通中表现出了极大的抵制,在收到公司的返回通知后,齐先生拒绝在公司工作,属于旷工,公司没有义务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齐先生认为:我加入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想找到一个方便照顾家庭,劳动合同明确写在当前城市的工作地点,公司搬到另一个城市,远远超出了我的承受能力,公司发展我能理解,但不能忽视我们个人家庭的需要,老人老,孩子小。我没有能力在新城买房子,公司没有和我沟通,强迫我去新城工作,这太专横了,公司应该给我赔偿。

【法律答案】公司应向齐先生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关键点,什么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动法若干规定》(劳动发〔1994〕289号),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并购、企业资产转移等。,并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客观情况。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取代了这部法律,但《条例》中对客观情况的认定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和应用。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一般是指:

第一:企业迁移;

二:企业兼并;

第三:企业资产转移;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这些情况都指向一种情况,劳动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以齐先生为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原因如下:

首先,由于并购,公司必须搬到另一个城市,新的工作场所远远超出了可预见的合理范围。考虑到公司的发展,强迫齐先生离开家乡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公司的补救措施显然不足以满足齐先生的需求。虽然公司提供宿舍和周末班车,但这辆班车不是日常班车。对于已经有家庭的员工,对待未婚员工的方式不同,因此补救措施不能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

第三,公司搬迁到新城的变化符合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首先与齐先生协商。根据双方的描述,公司没有协商,但强烈要求齐先生限期工作。

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应向齐先生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不需要承担外迁引起的经济赔偿金?

答:从上述案例的结果可以看出,公司搬迁的前提不能太远,其次,公司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例如:劳动合同规定工作地点在某一城市,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该城市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同一城市公司的整体搬迁不能确定公司故意让员工难堪,而是公司的独立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它不符合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另一个重要标准是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的补偿措施?

在实践中,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

1.当天可以来回班车;

2.提供交通补贴。

3.提供员工宿舍。

4.有效提高工资薪酬。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对劳动者的正常生产生活没有明显影响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为了方便大家对公司搬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我们以深圳和厦门的裁判指导为参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指引》

80.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从深圳行政区域内迁往深圳行政区域外,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以上述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搬出厦门,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予以支持。但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地点除外。

从以上两个地区的裁判指导可以看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城市行政区域作为判断标准来判断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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