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打开百度,搜索欺诈,我们会发现有很多欺诈案件和故事,作为律师,我经常收到咨询,如:朋友说可以帮我做生意,从我这里收10万,后来发现作弊,不属于犯罪,本文讨论了这个话题。
法律咨询冯先生咨询:我通过朋友任何邵先生,两人互相留下微信。当我刷朋友圈时,我看到邵先生在朋友圈里说:他有一个特殊的渠道,可以得到口罩生产设备,并提到他可以帮助申请相关的生产许可证。我认为公司目前的业务已经进入了瓶颈期,而不是等待死亡,最好采取主动,口罩生产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即使不能在国内使用,也可以在国外使用。我联系了邵先生,邵先生告诉我,现在这种设备很紧,必须找中间人买,如果你想买,需要给中间人30万元的优惠费,我一开始有点困惑,打电话给朋友,朋友说邵先生精力充沛。
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按照邵先生的要求给他转了30万元。转钱后,我一再催促邵先生抓紧时间推进。邵先生每次都以等待为由逃避,事情就这样推迟了。大约半年后,当我打邵先生的电话时,我有9次没有接。当我接起它时,我推了三个阻力和四个阻力。有一次,他趁着酒的劲,骂我浑蛋,把我拉黑。我再给他打电话。
后来听别人说邵先生在网上赌博输了不少钱。
邵先生是否构成犯罪?
邵先生涉嫌构成诈骗罪。
【理论学习】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
本案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要点:
一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客观上表现为欺诈方法,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认定诈骗罪,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仅要根据损失结果避免客观定罪,还要依靠被告自己的供述。
问题1主观上如何确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答:我们可以通过现行法律规定,分析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无归还能力而骗取大量资金的;
(二)非法取得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仅仅因财产不能归还而受到金融欺诈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非法集资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欺诈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资金,导致集资资金无法返还;
(三)携带集资资金逃跑;
(四)将集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虽然这两种司法解释并不是指欺诈,而是指金融欺诈,但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比较找到共同点,我们总结如下:
一是明知无能力实施诈骗。
第二,肆意挥霍的钱。
第三,拿到钱后携款逃跑。
第四,将钱用于犯罪行为。
第五,恶意逃避债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非法占有不仅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而且犯罪嫌疑人恶意设置了追回资金的障碍,使受害人无法正常追回被骗财产。
案例组合我们可以以冯先生遇到的事情为例。
邵先生知道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告诉冯先生自己有履行能力,肆意挥霍骗来的钱赌博,隐瞒自己的下落。这些行为主观上可以判断邵先生主观上有非法占有。
问题2:如何识别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答:诈骗罪在结果上属于互动犯罪,具体表现为受害人基于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虚构事实,另一种是隐瞒真相。
虚构事实是指凭空捏造或者捏造不存在的虚假事实;比如现在很多人冒充政府部门,利用QQ盗号冒充好友,虚构中奖信息诈骗手续费;
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事实,使受害人陷入误解。例如: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再次出售房屋;
从这个角度来看,核心是事实的认定,看事实是否存在或可以推断。
案例组合以冯先生的经历为例,邵先生编造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虚假事实,虚假陈述他可以购买口罩设备,其行为构成了虚构事实的欺诈罪。
律师建议
最后,我们列出了常见的诈骗手段,以帮助您。
诈骗手段1:突然以领导的名义加微信。
欺诈手段2:声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处理一些事情。
诈骗手段3:声称自己急于用钱买房借钱后挥霍。
诈骗手段4:以结婚为由疯狂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