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可以追加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为执行人(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股东)

时间:2022-03-21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浏览:482次


本文简介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可以在网上找到高注册资本,但没有多少实收。许多债权人基于对高注册资本的信任,与公司有销售、贷款和其他法律关系;然而,当债权实现时,债务人实际上是一家空壳公司。虽然许多债权人已经获得了有效的判决,但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他们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律咨询胡先生咨询:我是A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卖给B公司一批钢管,但B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货款,A公司起诉B公司到法院,并获得了胜诉判决。判决结束后,我们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现B公司名下没有资产。

执行阶段可以追加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为执行人(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股东)

听其他与B公司接触的公司说,B公司故意不把资产放在自己名下,目的是恶意逃避债务。

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看到B公司的外部工商信息显示,B公司股东只认购注册资本,没有支付注册资本,另一方注册资本规定的支付时间已经到期,但另一方没有按时支付注册资本。我想咨询一下:

1.判决是公司承担责任。现在是执行阶段。能否在执行阶段增加股东为执行人?

2.对方认缴注册资本但约定注册资本缴纳时间未到期的,可以要求其提前缴纳注册资本吗?

法律答案1.判决是公司承担责任。现在是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否可以增加股东,因为他们的投资不到位?

答:如果股东注册资本不到位,可以在执行阶段将其添加为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增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投资者或者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面,认购制度的出现可以有效地激活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它可以鼓励大众创业。大众创新可以激发大多数普通群体的创业热情,也可以缓解失业中的一些结构性矛盾。然而,美国和中国的缺点是,一些股东利用法人的独立性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恶意不支付注册费,不仅会损害其他按时支付注册费的股东,还会有公司不能按时成立的风险,会导致公司的外部履行能力下降,也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股东不能按时完成出资的,债权人有权增加股东为执行人,并在未支付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答案2.对方认缴注册资本但约定注册资本缴纳时间未到期的,可以要求其提前缴纳注册资本吗?

答:根据《第九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6。【股东出资是否应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未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无财产执行,有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二)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现行《公司法》采用认购制,将公司注册资金的缴纳时间和方式由强制要求改为股东自行约定。公司成立时,不再强制缴纳指定的注册资金。这一规定最大的优势是极大地方便了公司的成立,促进了商业市场的活跃。但这种方式也会被一些人恶意用来逃避债务,比如设定30年的缴费期限或者通过股东大会随意延长出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可能是皮包公司,公司根本没有偿债能力。

《九民会议纪要》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和压制上述恶意逃债情况,具体表现在:

首先,如果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申请破产公司恶意不申请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偿还注册资本。

本条还与《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投资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者支付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内容是一致的。

二是债务发生后,股东大会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在签订协议时的信任利益。债权人签订合同时,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已经公布。这种宣传对外界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规定的原因是为了防止股东恶意利用股东大会延长出资期限,达到逃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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