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随着电子设备的普及,相机的价格越来越低。许多家庭会在家里安装摄像头,以防止小偷或其他使用原因,但如果摄像头使用过多,就会侵犯他人,本文将讨论。
事件恢复王先生咨询:我住在某小区三楼东户。刚搬进小区的时候,西户的房东很好。我们俩相处得很好。后来,由于工作原因,西户房东把房子卖给了台先生。台先生搬进来后,在门口安装了一台高清摄像头。这台高清摄像头正对着我的门,这让我们的家人非常不舒服。我们觉得每天进出都被监控了,当我们家开门的时候,摄像头会照在房子里,严重侵犯了我们家的隐私。我找了王先生好几次。王先生把相机放在他们家门口,我无权干预。请问,我有权要求王先生拆除吗?
台先生应拆除或调整位置。
双方观点
王先生为:摄像头作为监控设备,可以拍摄走廊人员的日常进出,严重危害了我们家人的隐私。这些摄像头是高清摄像头,也具有存储功能,侵犯了我们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台先生说是为了防盗,这个原因根本不成立,电梯有监控,走廊入口有监控,足够了。相机对着我们的家,当我们打开门时,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家的情况,我们家的内容是我们独家的隐私,台先生这样做是非常不合适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台先生想防止小偷,监控拍摄自己的房子。我要求台先生拆除它。
台先生认为:我在自己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但没有安装在王先生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可以有效防止小偷。王先生的家人也受益了。我没有向王先生要钱。真是狗咬吕洞宾,不认识好人。
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犯、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平愿意为他人所知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民法典》第一百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酒店房间等私人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人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处;
(五)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司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其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收集和披露。隐私权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
第一:隐私隐瞒:公民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
二:隐私控制权:公民有权控制自己的隐私;
第三:隐私保护权: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
案例解释结合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泰安装的摄像头侵犯了王及其家人的隐私,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侵犯个人信息,台安装的高清摄像头具有存储功能,是高清摄像头,可捕捉王及其家人的身体信息,也可捕捉王的身体信息;
第二:侵犯行踪信息。对于王先生、家人和朋友来说,行踪信息也是个人专属信息,台先生无权录制和收集信息;
第三:侵犯王先生的住宅隐私,监控摄像头正对着王先生的门。当门打开时,房子的部分会被相机捕捉到,房子的内部属于王先生的独家部分,没有人有权录制。
台先生以安全保护为由过度使用自己的权利,应保持克制。从使用的角度来看,相机可以完全调整拍摄方向和安装位置。因此,台先生应拆除或调整位置,避免继续侵犯王先生及其家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