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最近流行一个词,伤害不大,侮辱很强,一些雇主在员工岗位安排中,根据公司个人意愿,员工岗位惩罚性调整,如管理高管,突然安排清洁,虽然工资没有变化,但岗位调整显然是侮辱性和惩罚性的,本文讨论了雇主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事件还原】白先生咨询:我在A公司担任商务总监,主要负责大客户中心。在一次商务谈判中,对方不得不强迫我喝酒。因为长期肝炎,我个人不能喝酒,所以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对方以此为由拒绝了这次合作。由于谈判失败,公司把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我。公司董事长告诉人力资源调整岗位,人力资源通知我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负责公司的清洁,工资不变。我找人力资源理论,人力资源告诉我岗位工资没有变化,公司有权根据个人工作能力调整岗位。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观点交锋
白先生认为:我个人真的不能喝酒,长期疲劳的身体透支,客户的要求超出了我个人的承受范围,我个人没有错。公司将我的职位从董事降级为降级,收回了我办公室的所有物品,并要求我清理公司。虽然工资调整后没有变化,但从董事降低到清洁显然是侮辱性和惩罚性的,也迫使我离开。我对公司这样做感到很冷淡,离开了,但我必须赔偿我的损失。
A公司:公司从未说过解除合同,公司调整白先生的工作,是公司组织结构的优化调整,白先生工作出现重大错误,公司有权调整白先生的工作,白先生的待遇没有改变,白先生个人对工作的反抗,不能成为索赔的依据。
【法律答案】甲公司有非法调整岗位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如果要变更工作内容,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单位要想行使单方面解除的权利,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劳动者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能胜任工作。
由此可见,企业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往往会引起劳动内容、劳动报酬等一系列变化的连锁反应,也会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实践中,用人单位处于管理优势。为避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职工权益,一般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岗位调整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的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
二是转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同;
三是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第四,转岗不会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案例组合】结合本案,a公司未经白先生同意调整白先生的岗位,属于单方面岗位调整。a公司突然将总监级员工调整为清洁工,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合理。岗位调整明显是惩罚性和侮辱性的。a公司有违法调岗的事实,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同;
(3)无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从们可以从公司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岗?
第一: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合理调整企业部门和岗位,可以认定为基于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
第二:转岗不能侮辱或惩罚,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转岗手段变相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