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记得几年前,发生了一起事件,村委会为了防止汽车进入,目的是避免道路压力,在道路上设置了两个水泥石墩,但设置后没有安装提醒装置,安装当晚有人骑摩托车,因为速度太快,导致碰撞死亡,类似事件本文讨论。
法律咨询徐先生咨询:我骑三轮电动车带妻子龚女士回家。当我经过一个村庄的十字路口时,十字路口的道路严重凸起。我没有时间控制方向,车辆翻车,龚女士受了重伤。事故没有与第三方发生碰撞,但我认为责任是由道路不平整造成的。我应该如何保护我的权利?
各方争议
徐先生认为,提交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驾驶员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翻车,事故与道路凸起有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管理方认为:一是事故与道路无因果关系;二是工程竣工验收,无质量问题;第三,我们不是维修管理单位,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要求道路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道路管理人员可以证明,他们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履行了安全保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
从现行法律法规可以看出,道路管理者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保护和警示灯管理维护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1.龚女士的死亡与道路不平有因果关系吗?
2.道路管理者是否履行了管理维护义务?
结合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监控录像反映出徐先生驾驶三轮车到道路时,由于道路不平整,事故与道路凸起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道路的建设和维护。因此,办公室作为涉案道路的产权人,是涉案道路的经理。办公室未履行管理维护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造成损害的相应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龚女士在乘坐三轮车时没有戴安全帽,她有一些过错。此外,司机徐先生还有责任不合理驾驶,这应该减轻办事处的责任。结合案例,更适合确定办事人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