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在工伤鉴定中,合理的路线和合理的时间是关键。之前有一个案例,员工下班后绕道一个十字路口去超市买肉,在继续回家的路上被车撞伤。公司建议员工绕道不属于工伤,但买肉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最终认定构成工伤。本文讨论了下班后与朋友共进晚餐回家时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恢复宋女士咨询:大学同学来我的城市,晚上联系我吃饭聊天,多年没见,很高兴见到老同学,下班后我骑电动车到公司约1公里的自助餐餐厅和朋友见面,吃大约一个半小时,晚饭后我骑电动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在车的拐角处,我能认定为工伤吗?
观点交锋
宋女士公司认为:宋女士下班后与朋友聚会,已离开公司,修改了通勤路线,聚会后交通事故不应视为通勤途中,公司有自己的食堂,如果晚餐可以在公司食堂吃饭,不应认定为工伤。
宋女士认为:大学生来找我参加聚会,我不能说过去,这是日常生活所需的正常活动,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合理的路线,应视为通勤途中。公司说食堂可以吃,食堂不好吃,大学生多年没见过,请人在食堂吃不符合最低礼仪。
宋女士不构成工伤。
律师分析
从公司和宋女士的观点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
下午下班后外出就餐,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先从法律层面找出依据,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通勤途中的:
(一)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上下班路线合理;
(2)在合理的时间内,与配偶、父母、子女一起上下班;
(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的其他合理路线。
根据现行法律,我们可以看到上下班途中确定的核心要素有两个: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如果超出这两类,很难确定为工伤。
【案例组合】结合本案,宋女士下班后,合理的路线是宋女士的公司和家之间,合理的时间应该是下班后回家的路上时间。宋女士和大学同学外出就餐是下班后自由控制时间。宋女士去吃饭的地方不是回家的合理路线。从时间上看,也超过了合理的时间。出去和大学同学聚会不是为了下班回家。因此,聚会后发生交通事故不是下班的必要路线,也不是下班后日常工作所需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