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限制高消费是现行法律对被执行人的监督措施。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也将受到限制。在实践中,公司可以更换法定代表人。本文讨论了更换法定代表人后是否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对高消费的限制。
法律咨询余先生咨询:我是A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A公司向方先生借了200万元。贷款后,A公司偿还了20万元,由于资金不足,无法偿还剩余贷款。方先生将A公司起诉法院,法院裁定A公司应支付欠款本息。方先生还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将公司和我列入了破坏信任的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名单。
李先生是我的朋友,愿意以我的名义收购大部分股权。我把大部分股权卖给了李先生,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李先生。我只保留了很少的公司股权。
我想问一个问题:现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是我了,能否撤销对我的高消费限制。
观点分歧
观点一: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先生,免除余先生的全部职务。余先生与A公司没有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余先生不能影响A公司的债务履行。因此,余先生的高消费限制应予以撤销。
观点二:余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双方起诉后,余先生一直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余先生对甲公司的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
法律答案余先生变更限制高消费申请不成立。
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工作中善意文明实施理念的意见》17。解除消费限制措施的几种情况。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终止或者暂时终止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单位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经营管理需要确实发生变化,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终止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证明其不是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限于债务履行过程,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但为了防止一些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让老人或朋友作为新的法定代表人,从而达到金蝉壳的目的,变更行为将被认定为恶意避免执行。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核心关键点之一是变更是否会影响债务的履行。在实践中,原法定代表人对债务清偿有影响:
第一:债务发生时,原法定代表人对债务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原法定代表人虽变更法定代表人,但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股权;
第三:原法定代表人虽变更法定代表人,但仍在公司担任职务。
【案例结合】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余先生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对公司的外债负有直接责任,并对债务的形成负有直接责任。余先生需要接责任。其次,余先生在公司仍有股权。因此,余先生仍需继续督促公司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