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在寻找对大家有帮助的案例时,我发现有一种非常特殊的工伤案例。有些案例对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更为深刻,从立法的初衷出发,令人印象深刻。本文讨论的话题是午餐时间在公司餐厅就餐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希望答案对大家有帮助。
法律咨询胡女士咨询:我是A公司的车间工人。中午下班后,我和工人们一起去食堂吃饭。到达食堂后,我从空梯子上摔了下来。工人们把我送到医院接受紧急治疗,并被诊断为小腿骨折。事后,我去公司确认工伤,但公司负责这方面的同事告诉我,我下班后发生的时间不是交通事故,不能确定是工伤。我该如何保护我的权利?
观点冲突
A公司认为:胡女士不属于工伤。根据现行法律,工伤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胡女士在食堂承包食堂,经营者不是公司,公司不要求员工在食堂吃饭,胡女士也可以回家或在外面的餐厅吃饭。中午是员工休息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就餐地点不在工作地点,不符合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胡女士在工作期间属于劳动关系。离开工作地点后,她与餐厅建立了消费关系。因此,我们坚持认为这不是工伤。
胡女士认为:公司上午11:30下班,下午13:00下班。我们都是从公司的餐厅吃饭,然后回到车间。吃饭的时候人很多,吃饭的时候需要排队。所以吃完饭,我们基本上都是下午工作。公司说餐厅对外承包是事实,但承包商是公司总经理的二姨夫,餐厅也在公司开业。由公司管理,在公司餐厅就餐受伤属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最终工作,应认定为工伤。
胡女士构成工伤。
律师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可以根据对工作场所的理解,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工作区,还应包括合理的自然延伸区。这些合理的区域包括为方便员工工作和生产而设置的场所,解决员工必要的生理需求,如厕所、更衣室、食堂等一系列与员工相关的场所。
结合本案,工伤原因如下:
第一:工作地点。
公司食堂作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在公司的有效管理范围内,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第二:工作时间。
胡女士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很短,员工晚饭后返回工作岗位,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前后。
第三:与工作相关的预备工作。
胡女士的就餐行为是继续工作的前提,属于与工作相关的预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