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消费前充值,多少钱这种消费模式已经被普遍接受,无论是健身卡、美容卡还是儿童教育,我们都会遇到问题,对教练或著名教师,结果中途离开,新教练能力明显不如前教练,退款,被告知合同上说费用不退款,遇到这种情况,如何保护权利,本文讨论。
法律咨询华先生咨询:我从朋友那里得知了黄教练。我的朋友告诉我,黄教练有自己成熟的减肥训练体系,跟随他的人效果非常明显。我找到了黄教练所在的A健身中心,并与黄先生就健身内容进行了沟通。我根据A健身中心的要求购买了私人教育课程,并签署了《私人教育协议》。根据协议,我向A健身中心支付了1.8万元。训练开始后,黄教练仍然有一套非常好的课程,十节课后,黄教练告诉我,他离开了,会更换教练。我对此有很大的看法。我想这是黄教练签署的协议。现在我只训练了十节课,教练被替换了,觉得被骗了。最重要的是,更换后的教练教学水平太差,我找到了A健身中心退款,健身中心告诉我,他们有权更换教练,不同意退款。我应该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观点分歧
A健身中心认为:华先生多次来我们单位,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经营。我们签署的私人教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签署合同条款与华先生明确表示,华先生也明确同意,作为成年人,华先生应明确签署合同代表合同条款。私人教育协议明确表示未消费课程费不退款,不退款,华先生在我们的健身中心接受了一些私人教育联系服务,根据协议我们有权更换健身教练,新教练提供服务不足,华先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我们的服务有问题,合同没有终止协议,任何人无权终止合同,我们不同意华先生的要求,华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我们支付违约金。
华先生认为:我来找黄教练,合同明确规定教练是黄教练,黄教练离开他个人告诉我,健身中心没有通知我,未经我同意直接更换新教练,健身中心内部管理混乱,我花了1.8万元这么高的学费,但不享受学生的待遇,我要求退款。
华先生可以要求退款。
【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焦点:预付款能否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华先生选择了私人教练模式,私人教练明确指定了黄教练。私人教练课程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除非华先生个人同意,否则A健身中心无权随意更换私人教练。现在,由于黄教练离职,华先生不认可新的健身教练,A健身中心不能按照预付款协议提供约定的指定服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终止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四)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黄教练离职,A健身中心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虽然合同没有约定终止,但合同可以根据民法典合法终止。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点。A健身中心提到,合同中约定未消费课程费不退,不转不退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不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必须基于公平平等的原则,格式条款的制定人不能利用合同的优势地位随意增加对方的责任。
结合案例,A健身中心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转不退是典型的免除被告主要义务,侵犯原告合法合同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律师提醒格式条款根本不能改变。对于我们特别重视的事项,可以写入合同。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将教练的名字写入合同对胜诉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