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介互联网上有一句非常经典的话你永远不知道电脑是一个人还是一只狗,许多人基于这种侥幸心理,在微信群或网络肆意挥霍所谓的自由,虐待或传播虚假信息,本文讨论了这种情况。
【事件还原】冯女士咨询:我和史女士都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有一次史女士在业主微信群发了几个广告,我随便回答说这是业主群。请不要随便做广告。没想到,史女士开始在群里破口大骂。骂人中有侮辱性和诽谤性的话语。主要内容包括贱人、婊子、脏人、和别人睡觉。我在微信群里回复说:请注意你的言行。。没想到史女士变得更糟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她开始在很多微信群发布诽谤我的内容,比如XX是个婊子,和N个男人睡觉。你不怕生病吗?我把这件事反馈给物业。物业说业主之间的事情很难解决。看到史女士越来越疯狂,我想咨询如何维权。
观点分歧
史女士认为:冯女士说我骂她。有什么证据吗?如何证明那个人就是我?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内容是我的权利。我发的时候没说是谁。有人自愿坐下,关系到我。冯女士在微信群里到处挑东西,所以我不喜欢她的虚伪。她在微信群里骂我。我还没找到她,她就先打了她。
冯女士认为:微信群是业主群,人数500人,有些微信群与我有关,很多人是我的亲戚、邻居、史女士反复发布一些谣言和脏话,持续了很长时间,给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创伤,我让她向我道歉。
冯女士有权要求史女士停止侵权,并在微信群中道歉。
律师分析《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声誉、道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侵权是指行为人主观过错,侵犯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等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的要素包括行为、结果、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侵权人是否为史女士。史女士发布的内容在业主群体中。业主群体本身就是一个固定的群体。入团人员具体到房号。史女士之前发布的一些社区管理意见也符合史女士业主的身份。史女士是侵权人。
其次,微信群虽然是网络虚拟群聊,但网络并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微信群作为一种社交平台,也是一个公共场所。史女士在公共场所发表虐待言论,主观色彩明显,未经核实,严重损害了冯女士的人格尊严。这些侵权行为降低了冯女士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了对冯女士的侵权。
结合史女士的危害程度,最终结果是停止侵权,并在微信群中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