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夫妇可以离婚,但他们不能伤害他们的孩子。但很多人都有一个误解,他们认为对方的收入越高,他们应该支付的赡养费就越多,但事实并非如此。目前,法院司法实践中确定赡养费的因素非常复杂,一般在综合多种因素后确定一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赡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因此,决定赡养费数额的法律因素是儿童的实际支出、对方的收入水平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酌情考虑其他因素,如离婚前一方实际支付的赡养费金额,如一方申请变更赡养费的,法院将参照离婚协议、法院民事调解或民事判决确定的赡养费金额。虽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固定收入的,赡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而不一定按20%至30%的比例确定赡养费。以下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考虑的几个因素的分析:
一、孩子的实际需要。
孩子的实际需要是指孩子需要多少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抚养费应当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在司法实践中,教育费用一般考虑孩子的实际年龄。如果孩子是学龄儿童,一般法院会参考公立学校的学费等费用来确定孩子的教育费用。如果孩子在私立学校学习,费用确实比较高,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将高于普通孩子的抚养费。
至于课外班、租房、保姆等费用,法院通常认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费用。因此,就实际需要而言,法院一般不支持上述费用过高。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这实际上是与上述一点相结合的。例如,一般来说,孩子在离婚时上私立学校,父母的收入可能不会太低,所以孩子的教育费用会更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的实际支出超过了普通孩子的教育支出,但符合父母的收入水平,而不超过父母的负担能力,法院通常会给予支持。但法院不会认为这部分赡养费应该完全由收入较高的一方承担,另一方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双方的收入都很高,孩子刚出生,那么孩子就不会花太多钱。如果一方为了获得更高的赡养费高的赡养费请各种兴趣班和早期教育班,一般法院将不支持这部分支出。事实上,父母根本不需要这样做。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如果赡养费不能承担实际支出,他们可以要求法院增加赡养费。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对抽象,一般与当地的发展水平有关。例如,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实际生活水平必须高于其他城市。北京也有地区,朝阳等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东西城区必须高于昌平等地区。其次,在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下,也将考虑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父母的收入不高,法院就不会确定太多。
四、先前实际支付或确定支付金额。
这实际上是指离婚协议中确定的赡养费金额或调解协议中确定的金额或分居时一方支付的赡养费金额。例如,在一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每年给孩子20万元的赡养费。后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被告说,他的年收入不足以支付2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年收入约为12万至14万元。后来,法院还认定,20万元的赡养费确实过高,已经超出了孩子的年龄、学习、生活等客观实际需要,因此将赡养费减少到每月8000元。但这种赡养费实际上超过了司法解释中关于不超过收入50%的规定,主要原因是成协议。双方已约定每年给予20万元,法院将认为,既然这种协议表明你愿意并有能力花这么多钱,就不会轻易减少赡养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