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独自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增值收入妻子有分割吗?
在广州越秀区,一对夫妇在离婚时意见不一致,发生了争执。他的妻子说,他们婚后一起偿还贷款,并要求分割财产的增值部分。丈夫说,他用母亲的资助偿还贷款,与妻子无关!
法院将如何决定?记者今天了解到,本案经广州越秀法院审理后,有判决结果。
基本情况:丈夫为了占房屋增益称还贷资金为母亲资助。
2017年,小红和小东确认恋爱关系后不久就登记结婚。小东婚前以自己的名义在广州市天河区买了一套房子,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同意共同偿还贷款,每月还款金额约6000元。
后来,由于家庭琐事矛盾的升级,他们的关系逐渐破裂。2019年10月,小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小东赔偿夫妻关系期间共同还款金额的13万元左右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东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辩称该财产应属于小东的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赔偿。原因是抵押贷款还款账户有小东的婚前财产超过2万元。小东的母亲于2017年12月15日将10万元转入小东的另一个银行账户,然后将10万元转入支付宝账户。自2018年2月27日起,小东定期从支付宝账户转入抵押贷款还款账户。2020年3月至10月,小东的母亲将13.5万元转入小东的另一个银行账户。因此,小东认为,他的婚后贷款实际上是由母亲支持的,而不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根据小红的申请,越秀法院摇珠对涉案房屋现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353.9万元,房屋升值高达100万元。此外,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起,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
判决结果:丈夫补偿还贷增值的一半。
越秀法院经审理,判决允许小红与小东解除婚姻关系。小东应赔偿广州市天河区A房共同还款部分12万余元,还款增值部分19万元左右。
目前,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在本案中,在审查了小东提供的证据后,发现该房屋的贷款在2018年2月至2018年2月之前使用了22014.57元,应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大部分贷款由小东在每笔贷款到期前转账支付。小东提供的银行流量无法确认母亲转入银行的10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小东还通过其他银行转账偿还贷款。2018年5月,小红还将5000元转入该账户,小东负责偿还贷款。因此,小东认为,婚后偿还贷款是父母的补贴,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2020年3月以后,小东的母亲每月直接转账到小东的还款账户偿还贷款。法院认为,2019年11月26日,小东收到小红起诉离婚的诉状后,意图形成上述10万元的证据链,表明该房屋自始至终由其家人资助,显然是为了垄断房屋的巨额增益,这种行为损害了小红的合法利益。
因此,法院不承认小东的上述行为,并将共同还款和增值部分分开,有效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夫妻试图独占房屋增值是违反公平正义的。
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房价大幅上涨,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法官指出,在诉讼或准备离婚时,买受人通过擅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掩盖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占用房屋增值,显然违反了公平正义。
如果上述行为得到法院的支持,无疑违背了人们对婚姻的合理期望,增加了夫妻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上述试图占据更多共同增值部分的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还回应了如果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工资收入偿还贷款,另一方用工资收入支持家庭生活,另一方离婚时是否没有收入:虽然另一方不能分割财产,但可以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还款部分和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
法律知多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方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属于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房地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房地产登记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