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某和女子张某婚后有一个女儿黄某,因为黄某婚后经常喝酒,酒后还拳打脚踢张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张某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同意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但双方不能就女儿黄的所有权达成协议。
黄认为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经济条件比张好。长期没有工作,缺乏收入来源,判决黄的监护权属于张,不利于黄的成长。因此,黄的监护权应归黄所有。
张主张,虽然他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工作来照顾家庭,但现在他找到了一份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工作。此外,黄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如果黄和黄住在一起,显然不利于黄的健康成长。因此,黄的监护权应属于张。
法院支持张的主张,判决黄的监护权归张所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黄为什么要败诉呢?
这是因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将执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除了经济条件外,更重要的是判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
如果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有赌博、酗酒或家庭暴力等坏习惯,对未成年子女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和陪伴,未成年子女在如此不健康的环境中长大显然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两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达成抚养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八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因此,虽然黄的经济条件比张好,但张也有能力抚养黄,黄也需要支付赡养费。因此,在判断黄的监护权所有权时,经济条件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由于张某向法院提交了黄某长期家庭暴力的证据,黄某并未否认。因此,法院认为,由于黄某的家庭暴力,黄某与黄某的共同生活不利于黄某的健康成长,因此判决黄某的监护权归张某所有。
本案还提醒我们,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不仅是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也是争夺子女监护权的有利武器。因此,为了婚姻幸福和家庭和谐,请自觉远离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