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所有权和子女抚养费的分担长期以来一直是男女争议的主要焦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只属于夫妻一方,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往往不愿意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因为他们会觉得既然孩子的抚养权不属于自己,那么支付抚养费就是为别人抚养孩子。
然而,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夫妻离婚后,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仍需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承担费用的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对于男女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法律首先允许男女协议确定。如果男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将作出判决。那么,法院在判决时,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规则,判决一方承担抚养费的金额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应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赡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同一行业的总收入或平均收入来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或降低上述比例。
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明确了男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协商确定抚养费的负担金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确定一方应当承担的抚养费后,如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子女的实际生活,必要的教育支出增加,现有的抚养费金额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需求,那么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金额。如果父母不同意支付,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追究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