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决定结婚是因为情投意合,所以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缔结婚姻关系。现在因为感情不和分道扬镳。如果是协议离婚,也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那么,男女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什么呢?男女双方需要携带哪些材料才能顺利办理离婚登记?今天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如果男女双方现在都在其他地方,不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需要返回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如果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或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说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离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否则,这样的离婚协议不能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离婚登记也不能成功办理。
最后,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为30天。因此,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只能在第一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材料,而不是当天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男女双方提交离婚申请材料后,需要回家等30天。30天后,如果男女双方仍决定离婚,双方将再次到民政局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