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之后,由于子女不能像夫妻共同财产那样,可以平均分成两半,然后由夫妻双方一人一半,因此,子女的抚养权只能归属夫妻一方。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也不意味着其就无需向子女支付抚养费了。
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之后,父母对于子女仍然负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说到这里,可能有很多人就要问了,那么子女的抚养费在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应当如何分担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该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包含这么几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夫妻离婚之后,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仍然需要负担子女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因为如前所述,父亲或者母亲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得以消除。
第二层意思是,对于不享有子女抚养权一方应当负担的抚养费金额以及负担的期限,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就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协议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
第三层意思是,即使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确定了抚养费的金额,但是,如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变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已经无法满足子女的需要,那么子女可以要求母亲或者母亲增加抚养费金额。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抚养费的金额如何确定,为此,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中作出了明确。
第一种情况,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金额通常为该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如果两个以上子女需要抚养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上限不得超过该方月总收入的50%。
第二种情况,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则抚养费的金额以该方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基数,按照上述比例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