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和大家谈谈这样一个法律问题:男女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
答案当然不是!无论是以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没有规定妇女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男子赔偿青春损失。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在离婚时不能向男性要求损害赔偿。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在其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如果男女离婚是由男方的过错造成的,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向男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男方离婚有过错的常见情况,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只有男方单方面有上述过错之一,女方才有权要求赔偿损害。如果男女双方都有上述过错,比如男女双方在婚姻中与他人同居,女方无权要求男方赔偿损害。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提到的物质损害赔偿,如果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对女方健康造成损害,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医疗费用的损失。这里提到的精神损害赔偿,比如男方与他人同居,给女方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损害,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虽然女方无权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但如果男方对离婚有过错,女方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向男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