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常常会出现一方强烈的离婚意愿,而另一方则不愿离婚的情况。那么在离婚案件中,会不会因为一方不同意离婚,法庭就不判决离婚?
回答肯定是否定的。由于法庭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而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四种情况是民法典上述规定中的四种情况,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就应该集中精力收集证据,以证明被告有以上四种情况之一。
如果原告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四种情况中的一种,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认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停无效后,可由法庭裁决夫妇离婚。
事实上,被告不同意离婚是离婚的正常现象。既然假设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很可能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而不必去法庭起诉。因此,离婚案的原告大可不必担心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法庭将不会判决离婚的问题,原告应始终把焦点放在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这一关键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