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证具有可信度,所以,通过公证处的公证方式立遗嘱,已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法定继承人因办理公证时,自身不在场为由主张无效,这一主张是否成立?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不可能成立的。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是怎样规定这一问题的。
该法第1139条规定:“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
按照民法的上述规定,办理公证遗嘱,只需遗嘱人亲自去公证处,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办理。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不同,办理公证遗嘱时,既不要求见证人在场,也无需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场。
所以,法定继承人如果在办理公证遗嘱时,所有继承人都没有到场,主张公证遗嘱无效力,这种主张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公证机关依法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程序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后,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遗嘱人死后,可以按照遗嘱处理遗嘱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