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今天我们要谈的就是:有些雇主以劳动者在试用期,还没有转正为理由,不付给劳动者工资,这是合法的吗?
答案是否定的,雇主这样做显然是不合法的。关于这一问题,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法第20条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其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一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只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工资。另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雇主支付的工资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1.如果雇主有与雇员工作岗位相同的职位,则其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一岗位工资的80%;
2.如果雇主没有职位,但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工资标准,则雇员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规定工资的80%;
3.最后,在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雇主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果雇主在试用期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雇主应向劳动者补足最低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