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因赠与财产,一般如何认定?
结婚期间,发生婚外情,现在更普遍;在与第三者交往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难免会出现赠物的情况。一般小额财物,赠与礼品,一般不会过分计较,得过且过,一旦发生大笔财产的赠与,必然会侵犯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产生各种纠纷。
婚外情本身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对其法律评价持否定态度。结婚期间,一方发生婚外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给第三者一定的财物,赠与后,后悔,想要对方返还,法律实务中,一般不予支持;已给予对方,赠与方后悔要求返还,这与民法关于赠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不符,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返还的诉讼请求。而当赠与方仅是约定而未实际履行时,第三者要求赠与人按照约定履行赠与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支持这种赠与合同,即赠与合同本身未履行,有直接解除的条件,且无特殊义务。再者,其本身也是法律否认不支持的行为,受赠人以诉讼要求履行赠与,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合法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请求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总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没有单独分割的条件,也没有分开处分的可能。尽管在离婚时,可以采用的是平均分配,但并不代表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拥有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而第三人以此为理由,要求返还赠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