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谈:如果自己正面临家暴我们能做什么?
时间:2021-01-08来源:浏览:2150次


11月25日下午,知名仿妆博主宇芽在微博发帖,控诉前男友@沱沱的风魔教对其进行家暴。在宇芽发布的视频中,该男子的前两任妻子也讲诉了自己曾遭受其家暴。

 

宇芽在长文中详述了两人相识到遭受家暴的过程。文中提出,最开始被对方营造的完美形象吸引,当两人在一起后,“他开始因为生活中的一点小事就对我各种贬低大骂,不断的向我灌输他的三观,否定我的工作和生活,给我洗脑不让我有正常的社交等等”。

 

她表示对方一共进行过五次家暴,第五次家暴直接把她打到失去意识。根据其微博提供的第五次家暴的急诊病历显示,患者“被他人打伤跌地疼痛,瘀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11月26日,重庆公安局江北分局发布消息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市、区妇联对一切家暴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将为当事人提供帮助和服务。江北区政法部门已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上海婚姻律师


02

事实上,家暴离我们并不遥远。


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有许多精神障碍和生理因素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网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男女朋友之间未结婚非家庭成员关系,所以男友打女友并不是家暴,而只是故意伤害行为。是这样吗?


2016年,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暴的定义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为家庭暴力。但是该法则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就是说在中国,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与婚内暴力相似,隐蔽性高,公权力不易察觉,也是被纳入家庭暴力,均受法律约束。而且,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殴打、残害等此类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谩骂、恐吓等这类对精神产生伤害的行为。


上海婚姻律师


03

2018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申请人马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马某向法院申请述称:


2018年2月,双方为过年是否回原籍之事发生口角,为此事双方争吵过程中,李某对马某挥拳殴打,致使其头部与面部受伤,后去医院诊治,左额见软组织挫伤,有头晕头痛等症状。事发时,马某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理。


2018年4月,李某因怀疑马某有外遇,殴打其腰部、揪其头发,致使马某腰部骨折。


马某认为在起诉前及起诉后,李某多次殴打自己,经常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及恐吓马某,严重影响到马某及孩子的正常生活,其因不堪忍受李某的长期家暴,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马某某向上海宝山法院提出请求:禁止李某殴打、骚扰、跟踪、威胁马某;禁止李某到马某住所地及工作单位闹事、纠缠,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2月、4月被申请人李某因家庭琐事将申请人马某打伤,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马某。

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到申请人马某住所地及工作单位闹事、纠缠。


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根据《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而提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把握何种行为可以被定性为“家庭暴力”时,应当在正确理解《反家暴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条文的基础上,结合出警记录、就医记录、当事人及第三方调查情况,准确解读家庭暴力的持久性、故意性、控制性、恐惧性及后果严重性。


对于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发生史、过去家庭暴力出警记录、就医记录、第三方描述等明确危险存在的可能性及大小。


在本案中,马某作为弱势一方,结合出警记录、伤情照片、法院谈话笔录、医院就诊记录、诊断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马某长期遭受来自李某精神及身体上的折磨,并导致头部与面部受伤、腰部骨折的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及现实危险的定义。


最高法于2016年发布《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做了回应:


1、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4、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5、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