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姻法》产生的十大影响(必读)
时间:2020-12-02来源:浏览:64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12月1日,上海民政局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情况。


《民法典》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法》其他条款太多,今天,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一、离婚冷静期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申请离婚。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昨天,上海民政局根据《民法典》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

1. 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 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 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目前,市民政已做了三项准备工作——一是操作规程方面,根据11月24日出台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抓紧制订实施意见,修订办事指南,优化工作流程,其中内容包括:市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流程、办理时限、相关依据等。

 


二、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三、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看这个思维导图就可以了。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八、 “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以前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九、离婚经济补偿   


第1088条规定,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路子还很长。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这里补充五点: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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