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陈某成功申请到某银行的贷记卡。陈某与银行在对信用额度、还本付息、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后,于当月24日开始持卡透支额度消费,后又陆续付还银行部分透支款。截至次年1月29日,陈某累欠该银行透支本息人民币238980.46元和透支本息美元361.46元。
透支事实发生后,该银行多次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向陈某催收透支款项,但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拖欠。次年4月17日,该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偿还上述债务。诉讼期间,陈某死亡,该银行遂依法申请追加陈某的儿子小陈等继承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被告小陈等继承人偿还陈某生前所欠债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陈某生前在市区有一处房产,现由其儿子小陈等继承人共同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该银行申请贷记卡的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银行依约发放贷记卡给陈某使用,并约定信用额度,陈某消费后没有按期归还银行透支款本金及应计利息,其行为属不履行义务,应负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因陈某已死亡,小陈等又是其法定继承人,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小陈等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陈某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陈某结欠原告(该银行)透支本息人民币238980.46元和透支本息美元361.46元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