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某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9-12-26来源:浏览:1283次


原告广州某某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港口工业区某某街X号。
法定代表人VICTORWJCHAN(陈维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广州某某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X号,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X号南楼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柳伟,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某某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原告是第1138964号“奥妮Ausny”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避孕套等商品。该商标经使用、推广,于200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某某公司系性商网(www.chinasexq.com)的经营者,原告发现该网站存在销售“金澳妮”避孕套的信息,“金澳妮”标识与原告的“奥妮Ausny”注册商标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告某某公司运营的性商网是专业从事性用品产品销售的网站,并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另经营生产避孕套等性用品的企业,故被告应该知晓“金澳妮”标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奥妮Ausny”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删除性商网中销售“金澳妮”避孕套的信息;2、被告提供性商网中销售“金澳妮”避孕套的信息发布者资料;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同)。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被告确系性商网(www.chinasexq.com)的经营者,性商网是专业从事性用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市场中避孕套的品牌众多,被告不可能均了解,无从得知“金澳妮”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奥妮Ausny”注册商标专用权。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经营有生产避孕套等性用品的企业,但与被告独立经营,并无关联。被告某某公司在接到诉状后,即删除了性商网中销售“金澳妮”避孕套的信息,也向原告提供了信息发布者的资料,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被告了解到信息发布者未通过性商网发布的信息获得订单,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因涉案纠纷遭受了经济损失,故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公司情况、涉案网站的备案情况
原告某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18日,注册资本为美元42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各种橡胶手套、安全套、医用橡胶配件、人体润滑剂、漱口水和洗涤用品、妇婴用品、化妆用品,销售本企业产品。
被告某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商务咨询,会务服务,承接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
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可见,涉案网站登记名称为性商网,网站首页地址为www.chinasexq.com,网站备案号为沪ICP备11047836号-2,主办单位为被告某某公司。
二、原告某某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及该商标知名度的情况
案外人广州市荔湾区某某商贸发展公司于1997年12月28日经核准注册了第1138964号“奥妮Ausn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避孕套、子宫帽、非化学避孕剂、医用冰袋、医用手套、按摩手套、假发商品上,2002年9月21日,原告某某公司经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评字(2007)第6046号争议裁定书认定: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第10类安全套等商品上注册的“奥妮Ausny”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认定第1138964号“奥妮Ausny”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原告某某公司主张被告某某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
2012年11月15日,原告某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员陈政勇、公证人员董佳伟在场,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的InternetExplorer软件,在www.baidu.com网页搜索“性商网”,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性商网是专业性保健品采购批发市场,成人用品批发,性用品代理B2B……”链接,显示性商网页面,在找产品搜索栏中输入“澳妮安全套”进行搜索,共有2条产品信息,分别为:1、信息标题为金澳妮安全套低价批发零售,发布时间为12-11-15,内容主要为安全套系列有正品杜蕾斯、多乐士、高邦、岗本……,发布者为亚龙保健品批发大世界,标注为银卡会员,信息左侧有配图,右侧有发送短信、QQ交谈等在线留言方式;2、信息标题为金澳妮安全套,发布时间为12-11-10,内容主要为诚信保健品公司批发面向全国本公司主要产品有男士***类产品、***类产品……,发布者为诚信保健品批发中心,标注为银卡会员,信息左侧有配图,右侧有发送短信、QQ交谈等在线留言方式。在性商网的网页上方记载有客服热线、客服QQ,在网页下方设置有曝光投诉、法律声明、帮助中心、联系我们等链接。联系我们页面记载有投诉中心处理的事物内容、固定电话号码以及QQ号码。性商网中公司简介主要内容为:某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和媒体服务的高新科技企业,是国内领先的性健康产业B2B垂直专业网站开发商,是国内性健康领域的专业B2B电子商务平台与传统媒体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公司先后创建并运营性商网和《性商》。该公证处于翌日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2)粤广广州第301951号公证书。
审理中,原告某某公司提供性商网资料打印件,其中关于银卡会员享有权限和功能服务的说明为:最实用的商家网站界面、完善的贸易网站功能、独立的二级域名、专业的网站空间、最精准的宣传推广;服务对象为代理商、经销商、批发商,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审理中,原告某某公司确认性商网已删除涉案信息,被告某某公司亦提供了信息发布者在性商网的基本信息,原告遂放弃要求被告删除性商网中销售“金澳妮”避孕套的信息以及提供性商网中销售“金澳妮”避孕套的信息发布者资料的诉讼请求。另,原告确认发现涉嫌侵权信息后未向被告发出过警示通知,即提起涉案诉讼。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某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评字(2007)第6046号争议裁定书、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2012)粤广广州第301951号公证书、性商网资料打印件,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涉案信息发布者在性商网注册的基本信息、原告产品的包装资料、涉案信息的配图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某某公司为主张“金澳妮”标识系侵害原告享有的“奥妮Ausny”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某某公司认为无法确定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另该案系评判实体店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而被告只是信息平台的运营者,两案情况不同。本院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合理,予以采纳,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原告某某公司另提供天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主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经营有避孕套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被告应知晓“奥妮Ausny”为知名注册商标。被告某某公司确认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认为被告与该公司系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该公司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合理,予以采纳,鉴于上述证据与涉案纠纷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1138964号“奥妮Ausny”商标,原告在第10类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免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某公司作为性商网的经营者,对网站中出现的涉案信息,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系性商网(www.chinasexq.com)的经营者,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相应证据,可以认定性商网是为销售性用品提供网络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被告未直接实施销售性用品的行为,仅提供网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的规定,被告某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应从其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实施的涉嫌侵权网络行为、知晓涉嫌侵权行为后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等方面进行判断。
本院认为,被告某某公司不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性商网用户发布的涉案涉嫌侵权网络行为。首先,被告某某公司运营的性商网电子商务平台存储有海量信息,囿于现有技术、人力资源的情况,无法实现对网站信息的全面审查,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无法律规定网站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事先主动审查的义务。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主张侵权的涉案信息未出现在性商网首页或者搜索排行榜等能被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涉案信息不足以引起被告的关注。
被告某某公司在运营的性商网页面的上方告知了客服热线、客服QQ等联系方式,在网站中设置了曝光投诉、帮助中心、联系我们等专门链接,可见被告已经在性商网显著部位设置了联系渠道,建立了合理的防范机制,相关权利人能便捷地反映情况、举报侵权。其次,原告在诉讼前未向被告发出过警示通知,被告在得知涉案纠纷后,即采取合理措施删除涉案信息,并且向原告提供了涉案信息发布者在性商网登记注册时的基本情况,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某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实施的涉嫌侵权网络行为,并且在其运营的性商网中设置了合理的防范机制,知晓涉案涉嫌侵权行为后亦采取了必要措施,故原告某某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中,原告某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删除性商网中销售“金澳妮”避孕套的信息以及提供性商网中销售“金澳妮”避孕套的信息发布者资料的诉讼请求,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某某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广州某某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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